好多人都比较关心中级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这个问题,今天我来帮你回答,我国现行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
①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②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地、市、自治州;
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④最高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大多数案件都是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的一级法院,不仅数量多,而且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之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他们的受案范围由最高法院确定
(2)、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专利侵权、转让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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