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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没有牵连犯吗

邱** 云南-昭通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8.04 12:56:35 441人阅读

受贿罪中没有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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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牵连犯的概念,要成立此类犯罪,需满足如下三项特定条件:
首先,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源于同一犯罪意图,而所谓犯罪意图,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危害社会的目的,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所期望达成的效果;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两个或者更多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若仅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便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也不能被视为牵连犯,而应归类为想象竞合犯;
最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等方面的密切关联性。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者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就可能构成牵连犯。

2024-08-04 17: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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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被称为牵连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源于同一个犯罪意图,这一犯罪意图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对社会造成伤害的目的,而采取各种危害性行动;
其次,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两个或者更多彼此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触及到了不同的刑事法律条文。
然而,若只涉及到一种犯罪行为,即便触犯了多个罪名,也不能称之为牵连犯,而应归类为想象竞合犯;
最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紧密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方法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等方面的紧密联系。例如,在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者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的情况下,就可以构成牵连犯。

2024-08-04 16:01:22 回复

第一,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在此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使其非法收受的财物与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对价关系,这无疑严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里需要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些分析。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传统刑法理论有客观说和主观说。客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构成要件,具体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实际上已经让他人取得了利益。主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具体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当地限缩了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与请托人约定先收钱再办事,在甲刚收受了贿赂就被抓的情况下,因为甲并未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职务行为(收钱后来不及办事),按客观说不成立受贿罪(至少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果甲一开始就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的意图(只收钱不想办事),按照主观说也不成立受贿罪。  专家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最低的内容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是这种观点。很显然,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是超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与受贿行为不具有重叠关系,故行为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理应与之前的受贿罪并罚论罪。  第二,受贿罪主要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来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其他犯罪情节只能在由犯罪数额所决定的法定刑范围内起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中为他人谋利所构成的其他犯罪,通常都是较为严重的渎职犯罪。只有对受贿罪与渎职犯罪进行并罚,才能在刑罚的裁量中同时兼顾到犯罪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也才能真正贯彻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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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牵连犯的量刑标准

    专业解答受贿罪量刑规范综合考虑贿赂金额、犯罪恶劣程度及社会影响。金额较大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极其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024.08.12 15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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