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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被称为牵连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源于同一个犯罪意图,这一犯罪意图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对社会造成伤害的目的,而采取各种危害性行动;
其次,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两个或者更多彼此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触及到了不同的刑事法律条文。
然而,若只涉及到一种犯罪行为,即便触犯了多个罪名,也不能称之为牵连犯,而应归类为想象竞合犯;
最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紧密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方法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等方面的紧密联系。例如,在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者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的情况下,就可以构成牵连犯。
2024-08-04 16:01: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