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法院相关法律程序中,若无法成功联系到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这或许表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并未居住于此房屋里,而是另有所居地。因此,仅凭此情况便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产为他们的唯一住宅。基于此,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强制执行。
然而,假如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产确为其唯一住所,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款项将在执行额度范围内作为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方,而剩余部分则需扣除执行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评估、拍卖、公示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之后,再交还给被执行人。
1、倘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各方均无法取得与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联系,这便意味着被执行人和其家人并未居住在该房屋,且另有住所以供居住,因此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是否仅拥有此房屋作为唯一的居所。在此情况下,司法机构可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此房产。
2、若经审慎审查,发现该房屋确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居所,那么法院依然有权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在执行额度范围内作为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方。剩余部分则需扣除执行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评估、拍卖、公示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之后,再将剩余款项归还给被执行人。
解析:
1、若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始终未能联络到被执行人和其亲属,这便表明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并未居住于此间房屋之内,而是居于别处。因此,无法证实此处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故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2、倘若该房产确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宅,法院仍然有权依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与公开拍卖,以合法手段处理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在执行额度范围内将作为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剩余部分则需扣除执行所需费用以及评估、拍卖、公示等相关费用之后,再交还给被执行人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解答法院强制执行时,若无法联络被执行人和亲属,则表明其不居住于此。因此,该房产非唯一住宅,可依法执行。若确系唯一住宅,法院仍可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先支付执行款,扣除费用后归还被执行人。
专业解答法院强制执行时,若无法联络被执行人和亲属,则表明其不居住于此。因此,该房产非唯一住宅,可依法执行。若确系唯一住宅,法院仍可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先支付执行款,扣除费用后归还被执行人。
律师解析 1、若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始终未能联络到被执行人和其亲属,这便表明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并未居住于此间房屋之内,而是居于别处。因此,无法证实此处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故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2、倘若该房产确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宅,法院仍然有权依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与公开拍卖,以合法手段处理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在执行额度范围内将作为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剩余部分则需扣除执行所需费用以及评估、拍卖、公示等相关费用之后,再交还给被执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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