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比较穷,没有钱缴纳那个诉讼费,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
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和免交,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救助的规定。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对于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当事人应在通知的七日交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的费用,还应附上一审判决书,上诉书和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需要提醒您的是:
1、您应注明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您审批的结果。
2、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3、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免交或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3、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你好。免交诉讼费,只适用于自然人,且要求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向法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书,并提交符合免交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下是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的规定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