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其他确凿的证据,且此证据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无任何疑虑和问题,那么任何与之相符的音频或视频资料,即使对方当事人对其持有异议,若无足够坚定的反证,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此项法律条例对视听资料的要求作出了相应调整和改变,不再将获取被拍摄者或被录制人的同意视为具备证据能力的必备前提要素。也就是说,即便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偷偷拍摄或录音,也未必会导致这些资料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倘若在非法的环境下,秘密录制的对方当事人的音频或视频资料与其所涉案件相关,且能够反映出真正实际情况,就可以依法作为判断事实真相的合法依据和凭证。
在经由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无任何疑义的音视频资料或与这些资料相匹配的复制品上,当对方提出质疑却无法提供充足反驳依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明确将其证明力认可下来。这项法律规定对于视听资料的使用而言,不再将获取被摄制、被录人员的同意确定为具备证据资格的必要前提因素,即便是未经对方同意进行的秘密记录,也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证据资格。假如私自录制了对方当事人的音视频资料,对方的行为若不合乎法律规范且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的话,便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明事实真相的法定证据。
解析:
在具备其他有效证据进行证实并且是经过法律途径获得的、无任何质疑的视听材料,或是能够与这些视听材料的副本进行比对核实确认准确性的情况下,即便视听对象方面对此提出异议,只要他们无法提供足以推翻这种结论的相反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毫无疑问地认可这一证明力。这项规定改变了传统对于视听资料的观念,即不再将获取被拍摄或被录制者的授权视为具备证明能力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未经对方允许而采取了偷偷拍摄和录制的方式,也并不意味着这些作品就自动失去了作为证据的资格。如果记录下的对方当事人的视听材料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本身属于非法性质,并且与案情有着紧密的关联性,这类证据便可以作为判定真相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专业解答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时,若经法律途径获得、无质疑,并能与副本核实,即便对方提出异议但无反证,法院应认可其证明力。此规定改变了对视听资料的传统观念,不再以获取被拍摄或被录制者授权为前提。即使未经允许偷拍偷录,只要内容合法且与案情紧密相关,也可作为判定真相的合法依据。
专业解答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依法可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录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即使未经同意,也不构成违法。在诉讼中,可作为证据提交。建议结合其他证据以增强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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