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条【关于捡到者与相关机构妥善保管失物责任规定】一旦捡到者将遗失物品提交给指定的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当该物品被领取之前,相关部门均有义务保证各级别的失物得到妥善的保管。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品被严重破坏或完全消失,这些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拾得人和相关部门对遗失物负有妥当保管之责】捡到物品后,拾得人应将遗失物移交至相关部门,直至遗失物被领回;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亦应有责任尽职尽责地妥善保管该项遗失物。若因拾得人或相关部门之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导致遗失物遭受毁灭性损害或完全丧失,那么他们应该对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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