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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假释吗

贾* 江西-南昌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31 13:07:48 466人阅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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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假释执行的适用需基于以下几个层面的考察:首先,罪犯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中的罪犯,其所判处罚金已经履行二分之一以上。另一方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已执行了十三年的刑罚,而且他们在监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及教化改造的要求,并在行为上显得诚恳真心悔过,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曾犯下累犯之罪行,或是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都不能获得假释的机会。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教化改造的过程,真正显示出改正的意愿,并且不再构成任何再次犯罪的威胁,并不属于因累犯或上述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形,理论上是具备假释资格的。然而,根据前述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如果罪犯曾经犯下累犯之失,或者因为上列暴力犯罪的恶劣性质,被判定为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严重程度,无疑是无法申请假释的。因此,是否能给上述拐卖妇孺儿童罪的罪犯以假释的宽大处理,还得进一步根据犯罪人个人的案情信息,包括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情节轻重、以及他是否满足假释的相关法定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判讨论。若罪犯不具备累犯或暴力犯罪的限制条件,同时满足了其他假释条件,那么就应该得到假释的待遇;反之,如果条件不达标,那就自然不能获得假释。

2024-07-31 18: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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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假释制度的运用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执行的原判刑期应超过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则必须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其次,涉案者在服刑期间须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同时也不能存在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除此之外,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确禁止给予假释。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若能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即罪犯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同时也不属于累犯或因上述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特殊情况,那么从理论上来看,实现其假释是可行的。然而,若犯罪分子本身为累犯或因上述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根据法律条文规定,此类人员是无法享受假释权的。基于此,要评估是否能够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假释,必须深入研究每名罪犯的个体状况和犯罪情节,并对照假释制度所设定的法定条件来进行谨慎的考察分析。如果符合非累犯或非暴力性犯罪的门槛,同时其余假释所需条件也都得到了满足,那便有可能获得假释;反之,若无法满足这两项要求,那么便不应启动假释程序。

2024-07-31 16:5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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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八十一条明示,假释制度的实施针对两种罪犯,其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必须在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申请假释。另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应已执行了至少十三年刑期,而且,他们需始终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之意,并确保不再存在任何再次犯罪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不得获得假释。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之意,并确保不再存在任何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也不属于累犯或因上述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申请假释的。然而,如果罪犯属于累犯或因上述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无法获得假释。因此,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犯能否获得假释,我们需要对其个人情况和犯罪情节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如果罪犯并不符合累犯或暴力性犯罪的限制条件,但满足其他假释条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假释;反之,如果他们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24-07-31 15:06: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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