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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数量增幅若超出预期,则承包商应有权请求追加相应款项;但倘若合同对此有所明确规定,自然要依照所约定的条款来操作执行。在承包商和业主依照固定总价合同实践履行合同时,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若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变化,双方均享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对变动后的那部分费用进行调整。固定总价通常是由投标报价或者初步预算来确定的,因此在增减款项时应严格遵循“法定优先、合约为先、口径不变”这三项基本原则来确定增减部分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024-07-31 16:0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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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固定总价合同时,倘若实际工程量有所增加,承包商有权主张适当提高价格以适应新的情况,但需遵循合同事先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在履约期间,如合同所包含的具体工程量发生变动,双方皆享有相关权利,可以对有关变动部分的价格进行适时调整。通常,固定总价将参照投标报价或者预算书来确定;在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具体款项时,须恪守"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同口径调整"的基本原则,以便精准地计算出增减部分的确切数值。
2024-07-31 18: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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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固定总价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工程项目量的变动,承建单位是享有权利提出请求价款调整的权益的,但这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才行。而在实际执行合同时,只要合乎规定的工程项目量有所改变,双方都有权力就此筹划相应的价格调整红线。通常情况下,固定总价会由投标报价或者预算书等预算文件来设定,因此在涉及到加价或者扣价这样的问题上,我们需要坚守"法律优先主义"的原则,依照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同口径调整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添加或减少价款的数量。
2024-07-31 16:52: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