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女方曾经历婚姻并育有子女事项并未向男方如实相告并不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欺骗手段。而在法律层面上,诈骗则通常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及掩盖真实情况,使得他人误以为其拥有某种财务权益,继而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决定。因此,女方的这种行为仅仅属于日常生活中的部分欺骗行为,确实不应当被法律视为诈骗,但在道德层面我们应给予严肃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女士在之前婚姻中有生育子女的经历却选择向男士隐瞒这一情况并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因为这类行径并非严谨意义上的欺诈,而仅仅属于日常生活中所经常遇到的隐瞒实情的现象,这种情况在法律界定中归为道德层面的失范行为,无须于法律层面追究责任。
2024-07-31 18: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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