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国内征地涉及到的果树赔偿标准问题,行内一致观点认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原则是根据具体树木的数量进行赔偿,然而,在某些少数特定环境下,依然会参考土地面积作为赔偿依据。具体来讲,品种和规格都会影响最终赔偿金额,因此,各个地方政府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现在,国家出台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关于果树部分的规定:即土地补偿应取果园近三年总收益平均值的10倍;附着物补偿及预期效益折现补偿以果树本身的市场价值为计算依据,并由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认;基础设施补偿则依照当事人因搬迁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确定。如果是进行土地征收的话,应该按照所征收土地原本的使用性质予以相应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进行同类型的土地征用,不同地块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也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举例而言,在征收耕地上时,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它们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加的地上物和青苗所产生的补偿费。
其中,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将按照被收购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进行支付;而安置补助费,就需要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通过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在征收前人均耕地占有量的方式来确定的。其中,每个被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为被收购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然而,每个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不能够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关于征地果树的赔偿原则及标准:通常而言,补偿方式主要以植株数目为依据进行计算;但部分地区亦会采用按照种植面积来进行核算,具体的赔偿标准在品种与规格存在差异时会有所变化。这个赔偿标准通常是由各个地方政府参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而设定。目前,我国对于征地补偿过程中,果树类别的规定如下:就土地的补偿方面,其金额应不低于果园当前三年份内收益的平均值的十倍;
至于附着物的补偿以及未来收益的折现补偿,则需根据果树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并经过专门的评估人员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基础设施补偿,依照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状况进行核算。在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按照被征用土地原先的使用用途对其进行合理的赔偿。征用耕地的补偿经费,应当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内。而其中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年均收入的六到十倍之间。此外,对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可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所在单位每位员工所持有的平均耕地数量进行计算。对于每一位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应为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年均收入的四至六倍界定。
然而,对于被征收每公顷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我们规定的是其上限不能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年均收入的十五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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