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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第一,医疗费;
第二,误工费;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护理费;
第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第六,残疾用具费;
第七,丧葬费;
第八,死亡补偿费;
第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十,交通费;
第十一,住宿费以及人身伤害案件中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关于各项目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应依据医院对于受害方在交通事故中所遭遇的外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来进行计算和核准,并在单据上载明。倘若在案件结案之后,确实发现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情况,则应对其治疗过程中的必要费用予以全额支付。
(二)误工费:若受害当事人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则按照其在因为本次事故而不能正常完成本职工作导致收益减少的那部分固定收入来进行计算。在工资收入高出交通事故所在地月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倍以上时,应按照三倍以上的金额来予以计算;如果受害当事人缺乏固定收入,则将按照该地区国有同行业同类职工月平均收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务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来计算相应数额。
(四)护理费:当受害者正在住院接受治疗的时候,如若护理人员享有工资收入,应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护理费;反之,假如护理人员没有工资收,就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当月平均生活水平来计算护理费。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当依照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参照交通事故当地的平均生活费标准来计算相应的金额。自受伤人员动手术定为残疾之日算起,后续赔偿二十年时间。但是如果受害者的年纪已经超过了五十周岁,则应该在年龄每增长一岁的基础上缩减一年,且最多可减少十年;如若年龄超过了七十周岁,那么每次减少五年都不为过。
(六)残疾用具费:由于残疾需要装配补偿性器具,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来计算。
(七)丧葬费: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丧葬费相关标准来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月平均生活费来计算,统一要求补偿十年。如果受害人的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则年龄每减一岁,其对应的赔偿期也将逐年递减;如若受害人在七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其对应的赔偿期限也会逐年削减,直至不低于五年为止。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仅针对那些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就已经失去生计能力,并因为这次事故彻底丧失其余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家庭成员,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所在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要求来计算相应的金额。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加倍抚养至十六周岁;而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应持续抚养二十年,不过前提是在其年龄已过五十周岁之后,每年再减少一岁,最低也不能少于十年的最长年限;
另外,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家,抚养费应当支付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受害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来进行计算和核准,并在相关票据上注明。
(十一)住宿费: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行政部门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要求来计算和核准相关数额,并在相关票据上注明。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相关人员在交通、误工和住宿方面产生的必要支出,应参酌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根据每位参与处理人员应负责任的比例分别承担。不过,在计算这笔费用时,总的支出人头数不应多于三人。
2024-07-31 16:4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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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的具体范畴涵盖了众多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开支、误工补贴、住院伙食补贴、看护人工资、残疾人生活补贴、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在世扶养人的生活负担以及财产直接损失等各个方面。对于这些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依照以下法规予以确定:
(1)医疗开支:需按照主治医师在交通事故中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必须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与支付,相关凭证须作为支持依据。如果案件处理完毕后仍需进一步治疗,则医疗费用应按照必需的适量金额进行计算并报销。
(2)误工补贴:倘若当事人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那么其误工损失以实际因误工而减少的固有收入为准进行计算;收入超出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水平三倍以上者,按照三倍标准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照位于事故发生地国有企业同等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依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构公务人员出差餐饮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4)看护人工资:在患者住院期间,如护理人员有收入,则按照误工补贴的规定计算;若无收入,则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贴金:将根据伤残程度,按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自定残之日起,保存年限为20年,若年龄超过五十周岁,每增加一岁便减少一年的赔偿期,最少不低于十年的赔偿期限;若是七十周岁以上的,则按五年进行计算。
(6)辅助器具购置费用: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性器具的患者,需凭借医院开具的证明,按照普及规格器物的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7)丧葬费用:根据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用标准来支付该部分费用。
(8)死亡赔偿金:以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标准为准计取,补偿期限为十年。若未满十六周岁者,则根据年龄大小递减一年赔偿期;满七十周岁且再增一岁者,则按年数逐次递减,最低年限不得少于五年。
(9)在世扶养人生活负担:仅以死者生前或残障人士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前实际在世的直系后代,并无其他经济来源者为前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贫困补贴标准进行计算。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抚养至十六周岁止,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抚养成年至二十周岁为止,但超过五十周岁的人,每长一岁,就减少一年,最最少不能少于十年;-满七十周-岁的人按五年计算。其余的在世扶养人养老至五年。
(10)交通费用:按照事发当事方实际必要支出的收费标准计算,有确切证据可供查询。
(11)住宿费用:依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职员出勤住宿准则计算,凭支出票据进行支付。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家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各方承担的比例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分配;但计算总费用的人数最多不能超出三人。
2024-07-31 18:1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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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赔偿方面的诉讼请求,具体包含了以下事项: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用;残疾人保持生计的额外津贴花费;为残疾人购买器具的费用;为不幸逝世者操办葬礼的费用;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公民,提供死亡补偿的待遇;对于需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即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如亡者或残障人士失去独立谋生能力),需支付对应生活费用;对于交通过程中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至此。
此类赔偿标准的计算具体细则如下:
1.医疗费:以病患在接受医院交通事故治疗过程中所涉的必要医疗费用总额进行测算,并依据此额进行偿付。若案件最终完结后仍需进行后续治疗的部分,则按照同样的需要计算治疗费用进行支付。
2.误工费: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稳定的固定收入,然后根据其由于误工导致消耗的固定工资收入进行估算。比如,如果当事人的薪资高于当地最基本生活保障水准的三倍以上,则最多可按照三倍的金额进行赔偿;反之,如无固定收入,则依据当地国营行业的平均薪资水平进行计算赔偿。
3.住院伙食补贴:通过对比交通事故所在地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4.护理费:若伤者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属于有收入人群的话,可参考误工费相同的原则进行核算;反之,假使护理人员是无收入状态,则按照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助:这项费用主要针对的是不同残疾程度的人士,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成本进行计算。被定残的月份开始计算,为期廿年。但如果被扶养人家属达到了五十岁,那么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时间就会相应减少一年,不过最低不能少于十年;如果被扶养人年龄达到七十岁以上的话,仅仅赔偿五年。
6.残疾用具费:当因为残疾而需要配置补偿装置时,由医院开具证明,再以普通类型器具的价格作为核算依据。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进行支付。
8.死亡补偿费: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补偿十年。若是未成年人,年龄每递减一岁,补偿年限也会对应减少一年;假设某人达到七十岁以上,则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年限也要相应减少,但是至少要保障五年的额度。
9.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在失去亲人以前或者被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人,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其它的经济来源能够维持生存,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居民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例如,对于未满十六岁的孩子,将抚养至十六岁为止;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二十年内进行抚养,但如果已达到五十岁,年龄逐年增加,抚养年限则可能减少,最少不低于十年,如达到七十岁以上,仅能支付五年的扶养费。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自行备妥执行任务必要的交通费用进行计算,并参照凭据进行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的国家机关一般职员出差住宿的标准来算,并且要有相关凭据来支持这个费用支付。对于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家属,他们所需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宾馆住宿费用,都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计算,并根据各方当事人在该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计算出来的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三位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024-07-31 15:31: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