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例中,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选择其中一项作为最终的救济途径。首先,对于遭受伤害的乘客而言,他们仅能针对公交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权;除非乘客所受的伤害是由于自身健康状况不良导致,或者公交公司能够举证证实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造成了本次事件的发生,否则前者必须对后者遭受的伤害进行适度补偿。
其次,在参考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报告后,若发现行人和驾驶人员均存在过失并且责任相当,那么在此情形下,他们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乘客有权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且相互之间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应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描述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
本问题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复杂交织,当两种责任同时出现时,当事人必须做出坚决地选择。首先,遭受伤害的乘客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有权要求公交车公司肩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由旅客本人疾病引发,抑或是承运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受害者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导致。因此,在公交车司机因突发状况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若乘客未表现出明显的过失或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公交公司便必须为乘客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无论是行人或者司机有着责任,亦即双方均需承担责任之情形,此时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据此,乘客有权向行人及公交公司一起追究侵权责任,而他们之间亦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中所描述的过失程度进行相应的责任分配。
解析:
此种情形可谓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重叠加,然而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追究。首先,如若受伤害的乘客只得向公交公司提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那么唯一的条件便是乘客的伤亡并非因为个人健康原因导致或是由承运人能够证实的乘客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所引发。在此基础上,除非承运方能够举证乘客的伤亡系因其任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致,否则他们必须为乘客的人身权益受损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您提到的部分,公交司机的紧急刹车,若是没有乘客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若行人和驾驶员均存有过错,分别担负一定责任,则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的违法主体,乘客有权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并且两方之间需互相负担连带责任。关于这行人和公交公司之间如何界定责任范围,将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双方过错程度的具体划分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专业解答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若因司机紧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责任归属需根据情况判断。 若乘客伤亡非因个人健康原因或故意行为所致,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乘客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则责任另议。若交通事故涉及行人和驾驶员共同过错,乘客可要求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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