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本的原则性层面,信息公开必须依照“谁制作、谁公开”这一重要原则进行实施。例如,涉及到征地批文等相关文件的公开时,首先应向制作这些文件的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为例,您需要向国家领土资源总局提交征地批文等相关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而当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发生时,需向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
在常规情况下,信息公开遵循着“谁出品、谁公布”的基本准则。例如:针对征地审批证书等文件资料的信息公开事宜,首先应该向其原始制作机构提交相应的公开申请。就以国务院作为有权批准土地征收行为的机构为例,广大民众应向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总局申请获取相关的征地审批证书等信息;同样地,如果省级人民政府是批准耕地征收行为的决策者,那么被征用方也应该向该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方面的要求。
解析:
在理论层面,有效执行信息公开的标准需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基本原则。例如,在涉及到征地批文等相关文件的公开时,首先需要向这些文件的制作机关提出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就以国务院为例,当其批准涉地进行任何活动之时,相关者必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详细的征地批文等内容的公开申请;再如,若省级人民政府获准进行相关的征地行为,相应主体则应向省内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征地批文等资料的公开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专业解答依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后者不一定有,有人申请听证程序才会有)2.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这项非常重要,很多征地维权复议、诉讼就是围绕它展开的)5. 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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