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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涉嫌平台骗贷怎么判的

潘* 江西-上饶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7.27 09:31:26 481人阅读

说涉嫌平台骗贷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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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举报某个平台搞诈骗贷款的话,那就得看看这个平台是不是真的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的情况了。
首先,得弄清楚这个平台到底是怎么操作的,是不是故意骗人钱财,比如他们是不是伪造了贷款资格,或者吹嘘投资回报很高,又或者设下高额利息的圈套等等。
然后,还得看一看这个事情涉及到的钱款数目有多大。
根据上面提到的那条法律,只要骗到了公家或者私人的钱财,而且数目不小,那就可能构成犯罪。具体的数额标准嘛,是由司法解释来决定的,不过通常都会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之类的因素。
最后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平台确实是用欺骗的手法骗走了很多钱,而且这个数字达到了“较大”甚至“巨大”的地步,那他们就很可能会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而被判罪,并且接受相应的惩罚。

2024-07-27 11: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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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个平台被指责搞诈骗贷款的勾当,那得先弄清楚,是不是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里的定义,才能判断它到底算不算犯了诈骗罪?
首先咱得看看这个平台到底是不是故意骗人,把假的东西当真的讲,又或者故意隐藏真实情况来获取别人的财物。这些手段可多着,比如伪造贷款资格,吹嘘投资回报率,还有设下高额利息的圈套等等。
然后,我们还得看一看涉案金额有多大。
根据上面那条法律,只要骗到的钱财数量够大,就可能构成犯罪。具体的数额标准嘛,是由司法解释来决定的,通常会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之类的因素。
最后,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个平台确实通过欺骗手段赚到了很多钱,而且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甚至“巨大”的地步,那就很可能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给它定罪,并且判处罚金。

2024-07-27 10:4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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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某一平台不幸牵扯到贷款欺诈的讨伐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列明的相关法律条款判断,我们需要格外关注的便是明确该平台的相关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诈骗罪。在此过程中的首要问题是,我们需要详细查询相关证据,证实该平台是否真的存在有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通过刻意虚构某些事实或蓄意对真相加以掩盖等方式,来骗取受害者财产的颠覆性的不当行径。而这其中可能包括但并不仅局限于:虚假编撰贷款资质资料、夸大投资回报利益的宣传、精心搭建出高昂利息的盈利陷阱等等手法。紧接着,我们需要对涉案的具体款项数目进行精密的计算与评估。
依据前述之法律条文,只要犯罪分子在欺诈过程中使公私财产生意损失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级,即可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将由司法解释机构进行阐释,在此过程中通常会引入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物价指数等多重因素作为重要参照点。
最后,一旦我们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该平台确实通过欺骗的手段不正当地获得了大量现金,且这些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甚至更为严重的“数额巨大”的地步,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平台将会面临定罪判刑,并且承担相应的刑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7-27 10:34:44 回复

从一般P2P平台风控总监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上看,在平台正常经营的范围内,并不涉及相关违法犯罪事由,风控总监也一直是正常履行职责,没有平台私设资金池、自身担保、虚构借款标的情况发生。在“车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该P2P平台并非一开始就是因犯罪而建立,该平台在被警方指控集资诈骗犯罪之前,一直正常经营,有合法合规的项目,而风控总监车某,参与的也是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部分,因此,不构成犯罪。二、未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是不是就一定构成了犯罪?答案也是否定的。应该明确的是,没有切实履行风控职责,并不等于参与了集资诈骗。本案中,作为公司负责人的甘某,虚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标的,甘某作为风控总监车某的直系上级,要求车某对相关文件进行只做初步的审核,并没有给予其更多的权限参与欺诈骗行为,作为风控总监的车某,也因此没有切实履行其风控职责,但是也恰恰说明其在诈骗行为中完全没有起到作用。反之,即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了风控职责,但当事人没有实施虚构贷款项目等诈骗行为,也没有为相关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则不构成犯罪。根据2017年实施的《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第10条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不论职位层级高低,对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谨慎处理。三、作为风控经理的高管人员,是否对公司负责人的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是否有所行动?风控总监由于其职位性质,其往往会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并采取一定的行动,比如提出建议、抗议、申请辞职等,但这些细节往往被当事人认为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琐碎事项而忽略,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也没有提起。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细节就应该相当的敏感,因为这些事实就往往能够证明,无辜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能够将这些事实加以固定,形成证据,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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