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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丧失了参加招标活动所需拥有的主体资质。
其次,即使设法成功地获得投标项目并达成协议,鉴于其实际开展的经营事务,现有的业务活动已经构成了超范围经营这一事实,而且此举无疑触犯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中明确指出的违法行为:即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实施必须获取相应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能进行的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4-07-26 16: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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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公司已经丧失了成为招标主体的资格;
其次,即使参与招标并成功获得标的,其经营活动也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将作出判断,判定其超范围经营,这无疑是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所明确指出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超过核准登记的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024-07-26 15:2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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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其已经失去了作为招投标主体的资质;
其次,即便设想中它成功地参与并获得了合同标的,但是事实上,它的业务活动已经在进行,并且被工商部门判定为超越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系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所列的第四条第五款明确指出的:“任何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从事应取得许可证书或其他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和取缔”。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024-07-26 15:0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