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一方逾期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皆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责任。若债务人(已然离世)所负何项债务均符合上列情形之一者,债权人有权针对其已故妻子提起诉讼,向其索求偿还双方共担的债务。
然而,若以上述债务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基于共同意愿表达,那么这笔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亦不得为此类款项向其已故妻子提起诉讼索还。因此,能否对已故妻子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及其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基于共同意愿表达。若符合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便可依法对其已故妻子提起诉讼;反之,若不符合,债权人便无权对此提出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凡夫妻二人以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同时包括在婚姻有效期间内产生者为维持家庭常规日常所需承担的债务,均属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发生债务之际(如已经离世的债务人)具备以上情況之一,债权人有权向其配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偿还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权向其配偶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因此,能否对其配偶进行诉讼,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债务人是否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共同意愿。若符合共同债务的标准,债权人有权向其配偶提起诉讼;反之,若不符合,债权人则无法对其配偶提起诉讼。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或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债务追认的,以及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由一方承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获得共同债务的清偿。
然而,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就无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因此,能否对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债务人是否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若债务符合共同债务的标准,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反之,若不符合,债权人则没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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