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一旦满足了国家既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依照相关法规所领取的企业年金以及职业年金将无需纳入综合所得而进行年终结算,而是单独计税。
具体来说,如若以月度为单位进行领取,则适用于特定的月度税率表来规划税务负担;倘若以季度为时间段进行领取,则需平均分配至每一个月份之中,并且按照每个月的实际领取额度来运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相应的税费;对于那些选择以年度为单位进行领取的人群而言,则需要采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衡量税务负担水平。
依据本国相关法规,当个人满足法定退休年龄时,所领取的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将不再纳入综合所得范畴进行年度计算,而是作为独立项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全额计算相应的税收。对于以月为单位领取的此类款项,其税款适用本国的月度税率表;而对于每季度领取的部分,则进行平均分配至各月份,然后根据每月实际收到的金额来应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相应税款;
至于那些选择每年领取的人员,其税款则需要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
解析:
个人符合国家所设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将不会与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而是全数对应单独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额度。在领取方式上,如果以按月形式进行领取,那就需要根据月度税率表来进行税费的计算;若选择按季度领取,则需要将总金额平均分配到每一个月份,并参照每月领取数额依据月度税率表来计算交纳的税金;
最后是按年进行领取,这种情况下,将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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