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必为正在运营运作中的航空器。具体来讲,“劫持航空器罪”这一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采取暴力手段、胁迫策略或其他方法对航空器进行占据、控制,进而威胁到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一罪行的行为受体对象为航空器本身。理论上来说,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象应该是已经投入运行状态或正在空中飞行的航空器,而对于那些空无一人的航空器进行盗窃的情况下,通常不构成此项罪名的成立条件。从客观角度来看,“劫持航空器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可接受的方式去获取控制权并掌握着航空器。
本条规定所涉及的被侵害之物必须为正在运作中的民用航空器。所谓“劫持航空器罪”,简言之便是以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控制航空器并对广大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行为。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此项罪行的实施目标必须是航空器本身,而非其他事物。在实践操作层面,依照大众的普遍认知,此类犯罪应主要针对处在运作状态(即正在飞行)或待命起飞的航空器。但是,若仅将无人值守的航空器里的货物盗走,这并不足以构成该罪名。总之,“劫持航空器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在本质上表现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控制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解析:
本罪侵犯的明确对象须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值得注意的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在于运用暴力、胁迫或是其他不当手段劫持航空器,对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的威胁。其犯罪行为之指向物则明显确定为航空器。
根据通说观念,本罪应当重点关注那些正在使用或处于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而对于无人居住且被擅自搬离的航空器,一般并不构成本罪。另需指出,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亦或是其他非法手段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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