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进口食品并无中文标识,除了可依法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之外,消费者亦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向生产商或是销售商要求支付该进口食品售价的十倍,或在遭受损害时索取三倍的赔偿款。
然而,这一切都需要消费者能够提供确切证据,以表明所购食品上的标识确实存在令其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问题。此种情况下,食品销售商或生产商均属于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
对于未附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寻求赔偿所受损失之外,亦可向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请求,索求相当于物价双倍的赔款或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补偿金额。若证实某项进口食品未能附带中文标签,该行为无疑会导致其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当可以确凿地证明食品的标签设计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性并且可能误导消费者的缺陷时,才能据此提起上述诉讼。
解析:
当进口食品未附带中文标签时,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商家进行相应商品价值的赔偿外,更可以依法向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提出请求,索要其价额的10倍或所受损害的3倍作为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证据表明所购买食品的标签缺陷带来了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那么该商家将被视为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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