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济南法律咨询 > 济南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二次被伤害还手造成死亡怎么判

二次被伤害还手造成死亡怎么判

孙* 山东-济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22 08:00:40 408人阅读

二次被伤害还手造成死亡怎么判

其他人都在看:
济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你懂得吗?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条的规矩,就是说哎,假如说你,遇到点儿事儿,被人打了两次揍儿,这时候你实在忍不住,挺身而出,回击对手,而且你这么做就是为了保护自己,那就有可能被看作是正当防卫。但是,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这个还是得看具体情况,比如说,你反击别人的手段和力度是否过分,超过了必须要承受的范围了没。如果你反击的都是确实应该有的,而且并没有超出那个底线儿的话,那就有可能被看做成制止侵害,按照法律的说法儿,就是因为这个条款的第一部分,所以你是不用负刑事责任滴可是,要是你反击的时候用力过头,把人家打得特别狠,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那就可能会按照第二部分来说,你得负上刑事责任,不过好在你还是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来减轻点或者豁出去不计较了。还有种情况,就是如果当时对方正在干那种很严重的暴力违法事儿,比如打算要杀害你之类的,按照第三部分说的,那你这个时候的反击就不能算是防卫过当,所以也用不着背刑事责任。最后,这个判决还是得靠法院,他们会根据你们事件的详细情况去判断到底谁对谁错。当然,如果你真的是反击过度,导致了很大的意外伤害,那肯定就得背起这份责任。

2024-07-22 11:02:00 回复
咨询我

按照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十条的说法,假如有人遭受到了第二次攻击,而且他这时候出手回击,又刚好是为了自己能保住命的话,那这个时候他回击的行为就可能算是正当防卫。当然,这个要不要算是正当防卫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嘛,比如说他还手的方式和力度有没有超过必要的范围。要是他还手的行为是合理的、必须的,而且也没超过那个必要的范围,那根据这条法规的第一款,他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假设他的还手行为明显超过了那个必要的范围,结果伤人伤得太重了,那就得看着第二款来了,他得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具体要看法院怎么判,也许可以从轻处理或者直接给免去刑罚也是说不准的。再来说说第三款,如果他的还手行为正好发生在别人正打算干很厉害的暴力犯罪事儿(比如现在就要动手杀你什么的)的情况下,那他这时候不论还得多狠都不能算防卫过当,所以也就不用担刑事责

2024-07-22 09:35:49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假设有个人在遭受到第二次伤害之际进行了自卫反击,而此种反击行动旨在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那么这便有可能被视作正当防卫。然而,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深入分析,包括反击的手法以及程度是否超出了必要的界限。若反击行为恰当地满足合理性与必要性,且未逾越必要的界限,那么依据本条款之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若是反击行为显著超越了必要的界限,进而对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则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通过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倘若反击行为发生于对方正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例如行凶、杀人等)之时,根据第三款的规定,此时的反击并不属于防卫过当,故当事人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裁定。若反击行为的确超出了必要的界限,并导致了不应出现的重大损害,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4-07-22 09:06:33 回复

情节严重。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为好。下面是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