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代理人应携带必备的证明文件前往公积金管理机构,以进行相应的审查手续。对于符合相关提取规定的情况,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会立即进行严谨的审核工作。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之后,若当事人本身具备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开设的同行结算账户,则可以在此类机构的前台直接办理提取资金支付事宜;若是无法提供此种账户,此时可以凭借公积金管理机构所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前往单位所在的缴存银行办理相应的提取资金支付手续。
提名人或授权代理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审核环节。对于符合指定条件的候选人,公积金中心会立即进行审批。若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且提名人能够提供其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开设的相同户名的结算账户,则可在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快速处理提取付款程序;如果无法提供同类账户,亦可凭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向该户名所属的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事项。
解析:
提取申请人或者代为办理者须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抵达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验程序。对于满足提现要求的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即时进行严格审查。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之后,如果申请人能提供其在公积金缴纳银行同名结算账户的信息,他可以亲临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柜台办理提取金额的支付手续;反之,若无法提供此项信息,则需凭借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前往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专业解答申请人或代办者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提现条件的申请,中心会进行严格审查。经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如提供公积金缴纳银行同名结算账户信息,可直接到中心服务柜台办理提取手续;否则,需持《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
专业解答申请人或代办者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提现条件的申请,中心会进行严格审查。经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如提供公积金缴纳银行同名结算账户信息,可直接到中心服务柜台办理提取手续;否则,需持《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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