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之时,若原告误将非适格被告纳入诉状之中,法院会予以明确告知以便其进行适当的被告变更。在此情况下,若原告坚持不愿调整其被告并拒绝这样做的话,那么该案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处理。
此外,在以下如此情况之一的时候,法院也需要对此案件作出裁定:首先是当申请人所提出来的主张事项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范围之时,其次是当起诉人缺乏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时候,再者就是起诉人适格被告错误且且拒绝作出变更的时候,最后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诉讼行为只能由特定人员或机构来实施,若起诉人未能按照这样的要求进行取证或者提供诉讼文件等,也会导致诉讼请求被拒绝受理,以及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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