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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出具的各类文书的文号
鉴于破产案件进展中程序不同和出具的各文书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破产案件中将出具众多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公告和复函等各类文书,为体现相关文书出具的不同阶段以及各类文书的排序,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在上述案号的基础上,在所出具有关文书的文号上分别以“预”、“初”、“-×”等予以标识。
2018-01-29 21:1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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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案号撤销法院破产裁定书
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2018-01-29 21:1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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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关于撤销法院裁定书范本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撤回执行申请的相关法律: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020-12-10 05:01: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