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拆旧建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需要首先向所属村委会提出正式的申请,包括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原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审核事宜;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完成批准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再前往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以获得合法授权,进而可以展开新居建设工作。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旧房筑新居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之人需要实施此项行为时,须首先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带齐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有住房房产证书以及土地使用证明等资料前往所在地土地主管机构进行土地选址与审批手续的办理;待上述手续完成并获得批准之后,再前赴规划部门依法办理新的建筑许可证,从而方可展开重建工作。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除旧有住房进行新建所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迁方有权人士须首先向所属乡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涵盖原有住宅产权信息的证明材料(即原房照以及相关土地使用证书)前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顺利取得该部门批准后,再前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筑施工许可申请书,经其审核通过后便可着手进行新房建设事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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