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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是哪一个规定

肖* 贵州-安顺 维权技巧咨询 2024.07.19 06:08:24 319人阅读

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是哪一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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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体性法律规定如何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我们直接的法律依据乃是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第四十条的具体规定。
根据这条法律条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任何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有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规定擅自进行建设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且对城市规划造成了实际损害,那么应当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令制止继续施工,并对违章建构筑物或其他相关设施实行限期拆除,抑或给予没收;但是对于那些仅对城市规划产生轻微影响,尚有机会通过补救措施加以纠正的违章行为,则应由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基于此项法律规定,我方可据此得出以下共五个重要结论,用以指导我们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的具体操作:
首先,县级以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将依法成为处理违章建筑事务的首要行政主管机构,并享有直接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法定权力;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于各类违章行为的处置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其具体措施可能包括:立即停工、实施限期拆除、对相关设施予以没收以及补办相关合法手续,必要时还需依法对此类行为施以罚款。

2024-07-19 09: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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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内在的法律制度对于违章建筑问题的具体处理,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指出:“位于城市规划区域之内的相关责任人,如若未能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建造活动,严重干扰或者损害城市规划秩序的,应当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勒令相关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行为,设定一定时间期限进行强制拆除或将违法建筑物、构建物以及其它设施没收;那些对城市规划产生轻微影响的行为,尚有可能通过采纳适当矫正措施予以弥补的,则由同级政府的城规行政主管机构发出指令,责令违规者限期加以改正,同时适当地给予罚金处罚。”基于此项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归纳出以下五个关键要点,它们将成为解决这类矛盾冲突的重要参照:
1、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被赋予了实际处理违章建筑事务的行政管理权限,是所有有关违章建筑处理事项的行政主管机关,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调查与判定的法定权利;
2、针对各类不同性质的情况,行政执法者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轻重,选择采用停止建设、设定期限实行强制拆除、没收非法所得物品以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等多种处理手段,并视情节轻重情况予以罚款处罚。

2024-07-19 08:3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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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实体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处置问题的直接法规依据,报告指出,具体说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如果没有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了该证书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行为,严重破坏或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的,其建设者必须立即停建、限期进行拆除或是被没收其违法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相关设施;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对于城市规划并无过于严重的影响,还可以通过改正措施进行弥补的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规部门也即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单位有权发出命令,要求建设者限期改正错误做法,同时作出适当罚款之惩处。”根据这条严格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得出如下五个要点,将其作为处理与这一类型的纠纷相类似的事件的坚实基础:
1、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规部门应当享有处理违规建筑问题的行政职权以及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认定的权力,具备这方面的职责;
2、需要针对各种复杂的情形加以区分,然后针对非违法构造的状况,例如正在施工中或尚未完全竣工的建筑,提出对应的处理方案,例如停止建设、限期进行拆除、对违法构造予以没收、及时补救处理措施且规定罚款金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024-07-19 08:02:10 回复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反映涉及许多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严格执法,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各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二、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三、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五、违章建筑不论其能否给予从宽确权处理,一律都要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积累资料。六、各地规划部门应会同房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处理违章建筑的具体办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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