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针对承包田地在遭受征用时,应授予其地面附属物及农作物幼苗的赔偿费用的问题。财政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项特别规定,政府在征用土地资源时,必须依据法规依时且全额支付土地所有权者的补偿金、安置辅助金,以及对于农村地区村民住宅、各类地面附属物及其幼苗的偿付费用,同时还要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等事宜。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业用地承包纠纷案件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项明确提出指引,当承包田地受到依法征用,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向其支付已经收到的地面附属物及农作物幼苗的补偿费用的事项,此项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与认可。
2024-07-18 13:21:01 回复
咨询我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当承包的土地遭到征收时,农民有权获取其地上所附着的各类财产及农作物的补偿金。具体而言,该法典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的收购都应依法迅速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救济费用以及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所附属的物产及与之相关的农作物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如果流转至他人手中的承包地遭遇政府依法征收,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他们在此过程中所收到的地上所附属的物资、农作物的补偿费用,对此种请求,法院将会给予充分的支持。
2024-07-18 12:25:43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在承包地上的物资遭受征用之时,应该明了其地上附属于建筑物与青苗所包含的补偿款项是有资格被获取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任何形式的土地,消失或者转变用途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且全额向业主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金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他地上构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并且也需为此类即将失去土地的农夫们提供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服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指出,当承包地合法遭受征用,承包者有权恳请发包方立即给付已实际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对此诉求,法院有义务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2024-07-18 12:03: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