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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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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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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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占有之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吞之情况下,占有人享有请求归还原物的权利;若遭遇妨碍其占有之不当行为,则占有人亦有权力提出排除妨害或消除潜在威胁的诉求。然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务必遵循正当、善意且合法的方式,方能视为取得并持有他人财产的合法行为。此乃构成此种犯罪的关键性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区分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的显著特征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对于非法侵占之不动产或动产,占有人享有要求归还物品的权利;而对于妨碍其占有权益的行为,占有人则有资格请求排除该行为并消除相关威胁。在构成刑事犯罪中,需具备通过正当、善意且合法途径,使他人财物成为自己所拥有的行为。这一条件既是成立此罪的必要前提,也同时体现了与其它性质犯罪之间的显著差异。
2024-07-11 09:18:2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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