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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律师行业涉及多种会见形式,以便于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类型:
首先是初次会见,即律师首次与当事人接洽,旨在深入了解其案件的详细情况并确立委托关系;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这是指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为相关人员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及辩护服务;再者,当事人咨询会见,这是律师为当事人解答关于法律问题的困惑,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的重要环节;此外,代理诉讼或仲裁的会见也是律师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需要在此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共同探讨案件的处理策略;
最后,执行阶段会见则是在执行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就执行事宜进行深入交流的关键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8 10: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