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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较,属于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往往涉及到伪造、冒充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不法的消费活动或者提出现金。与之相对照,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等方式获取他人财产,其中当然也包括了盗窃信用卡这一行为。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07 18: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