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遭遇他人拒不偿还债务之困境,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法律规定,向其提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请求。此项民事责任的内容包含且不仅限于归还原有物件,弥补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等。若在借款合同中有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的条款,然而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根据第六百七十五条及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同时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费用。若借款期限尚未明确约定,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若对方仍坚持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可考虑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种途径来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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