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是否能够追加被告人作为担保方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
1.连带责任保证:当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若出借人仅仅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然而,若出借人仅对保证人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证:若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义务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反之,若出借人仅对借款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则无需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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