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缺乏确凿的借据作为支持的前提下,亦有可能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尽管借据被誉为债权关系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其他形式的证据同样可用于证实借款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举例来说,银行转账的详细信息、权威人士的见证陈述、录音录像等等,这些都可以呈交至法庭,作为旁证进一步佐证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关键在于如何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其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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