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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对于被认定为潜在罪犯的人员,公安部门有权先行实施拘留行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拘留措施必须在进行完毕后的24小时之内,递交给人民检察院,等待其进行审查并核准是否应予逮捕。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会做出相应的批准逮捕决策,但此项决议并非拘留过程中所必须获得的批捕证,区别在于拘役属于临时性的紧急措施,而批准逮捕则属于后续的正式逮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4-07-07 09: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