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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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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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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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利用职业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为己有的行为,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面临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若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承担罚金处罚。而当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即超过了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罚金处罚。因此,对于涉案金额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承担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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