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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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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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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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驾驶汽车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速度行驶有可能被视为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即所谓的“危险驾驶罪”。
然而,是否构成该种罪行必须依据特定的速度限制、道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操作行为来进行判断与评估。当驾驶者的行车速度远远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并且严重威胁到了公共交通环境和公众安全时,那么他/她便有可能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从而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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