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阐述,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明确知晓他人运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倘若涉案金额较大且情节恶劣,便构成此罪行。对于涉嫌流水达到三十万元却未能得到任何利润的此类案件,法律机构将会对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实际行动以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据此作出公正的裁决。一般而言,若无其他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被告者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被同时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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