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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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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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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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展开针对涉嫌猥亵犯罪人员的逮捕行动时,往往并不直接向受害者传达此类消息,但是,受害人却完全有权力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随时掌握最新动态。举例来说,受害者可以以被害方或者代理律师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从而从检察院或者法院等机构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侦查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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