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受贿罪乃是直接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重犯罪之一。此类违法犯罪涉及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非法侵占、挪用或者接受、索取他人的财物,从而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与廉洁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至第三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贪污罪以及受贿罪已经做出了详尽而精确的定义,并设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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