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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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类自侦案件(例如监察机关所依法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中,律师为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则之明确规范和约束。
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调查阶段,律师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扰。
至于律师会见时所需的收费问题,相关的法律服务费用通常由律师事务所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与客户通过友好协商来共同确定,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部所颁布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尽管此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方式方法,却并没有对按次收费的具体标准做出明确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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