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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之中,关于借款偿还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提出申诉之后,可以采用先行执行手段的情形大概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当事双方的权责利害关系已经明了无误,倘若不采取先行执行措施,将会对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或产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状况,其次是被申请人具有实际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在此基础上,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若申请人仍然无法提供充分保障,人民法院亦会驳回其申请。
最后,若申请人最终败诉,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被申请人因先行执行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024-07-04 18: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