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且仍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相关技术支持,甚至是涉及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若情节严重者,便可被认定为此项罪名。
其中,高达180万元的资金流动,从法律角度判定,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然而,具体的严重性还需结合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所获得的利益状况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等等多重因素。通常来说,对于这类案件,我们会综合考虑上述各类因素,以准确地衡量其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帮信罪流水1万多不严重,没有达到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所以用不构成帮信罪,就不会判刑,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才会构成帮信罪,若是依旧不知道帮信罪流水1万多严重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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