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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行为人未能依约履行金钱债权,例如未如期支付价金、酬劳、租金、利息等费用给他人,那么对方便有权申请该行为人支付义务。若债务人对此置若罔闻,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制法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强制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因欠债不还而非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不足以使债务人面临牢狱之灾。除非在诉讼过程中,经由法院判定债务人需承担债务,但其具备偿付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且情节恶劣,达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标准,才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包括可能的监禁处罚。因此,针对问题“千元欠款是否会导致坐牢”,答案为否,除非债务人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债务人未能履行金钱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支付。仅因欠债不还本身并不能让债务人坐牢,除非债务人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024-07-02 17: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