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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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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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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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聚众斗殴罪并非必然导致轻伤的发生。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明文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判定并非以导致轻伤这一必要条件为依托,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对社会公共秩序形成了干扰和破坏,便有可能触犯该项罪名而构成犯罪。在进行量刑考量之时,受害者受伤程度仅仅是诸多因素中的一环,即便未达致轻伤标准亦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但所产生的人身伤害程度无疑将对最终审判所判处刑罚的轻重产生直接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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