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查机关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力的强制性措施,通常用于备有紧急必要性之场合,诸如防止嫌疑人逃逸、破坏证据或是持续进行犯罪等情形。
然而,在实践操作环节,并非所有的强制性措施均需先行经过刑事拘留这一程序。举例来说,逮捕便是另外一种强制性措施,其执行方式可直接进行,无需事先经过刑事拘留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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