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刑事诉讼法学泰斗王敏远教授,英语专业八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咨询律师。曾发表数篇法学论文,参与撰写著作《盈的秘密②——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理论功底深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江西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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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任一情况一经确认均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个人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多达三十户,单位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多达一百五十户;
3.个人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单位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专业解答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者将受刑事制裁,刑期与罚金视情节而定,重者可判十年以上徒刑。单位犯罪则处罚单位及责任人,退赃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温州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需结合案情,退赃者可望获得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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