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此罪名的犯罪主体,应明确指出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这些自然人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二)、从主观层面来看,构成本罪者必须持有故意心理,也就是说他们明知这是别人托付给他们保管的物品、被人遗忘了的物品或者隐藏起来的物品,但却仍然非法地据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本罪。
此外,构成本罪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仅仅只有故意的心态,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那么就不能按照本罪来进行处罚。(三)、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四)、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被人遗忘的物品或者隐藏起来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这里所说的“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也就是指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它是指经过他人授权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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