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定聚众斗殴罪中从犯的身份时,我们需要注意,只要行为人并非该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或是领导者,并且也未起到领头人般的主导作用,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主犯的法律责任,而应被视为从犯。
然而,从犯的身份依旧可以进一步细分,它们包括了主动参与者与被动参与者两类。
其中,对于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的从犯,刑期通常相对较为严重;相反地,那些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被动态度的从犯们,其所面临的处罚甚至有可能轻至免予起诉。
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从犯,若并无特别恶劣的犯罪情节,其最终受到的判决通常会相较于主犯更为轻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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