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恶意开具空头支票并借此实施欺诈性财产侵占行为者将被视为违法,严重时甚至可能触及到票据诈骗罪的范畴。
然而,若出具空头支票并非出于侵占他人财物的意图,而是由于对存款情况认识不清而导致误签空头支票,或是因误签与自己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而引发问题的,那么这类情况通常不会被判定为犯罪行径。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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