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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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就刑事案件而言,自立案调查至法庭审理环节,通常需耗时长达四五个月之久,部分案件甚至可能持续二年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需要经历三个至关重要的阶段,那便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主导)以及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主持)。
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其所涉及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期限已届满仍无法结案,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策;
同时,还需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如遇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若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便应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资料、证据移送至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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