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逮捕令通常在被羁押人被拘留之后大约十个工作日之内下发,然而,其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7天。若公安机关判定某位被拘留者有必要予以逮捕,则应当在拘留后的一定时间期限内向上请示进行审慎审核并批复,且此项请求必须是在被拘留人进入拘留场所的次日起计算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此时,检察院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议及对应证据材料,决定是否逮捕该名人员,并通过书面形式将决定结果通知公安机关。接着,按照检察院的最终决定,被拘留人员将会被释放或者正式逮捕。至此,针对该名被拘留者的刑事拘留程序便告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因此,拘留所对被拘留者的拘留期限上限为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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